揭秘科研儀器進口暫停免稅的真實原因
- 發表時間: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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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這位科研人員提到的科研儀器免稅的是怎么回事,原來,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于去年年底出臺一份《關于“十三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文件中提到,對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等單位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出版物進口單位為科研院所、學校進口用于科研、教學的圖書、資料等,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那么,文件提到的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和出版物進口單位等指那些單位呢?
(一)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
(二)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四)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1.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2.國家重點實驗室及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3.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會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核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六)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技術類)。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國稅部門和外資研發中心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外資研發中心。
(八)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準的下列具有出版物進口許可的出版物進口單位:中國圖書進出口(集團)總公司及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中國經濟圖書進出口公司、中國教育圖書進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科技資料進出口總公司、中國國際圖書貿易集團有限公司。
(九)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
事實上與這一文件配合執行的還有三份文件,分別是《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海關總署 教育部 科學技術部 民政部 商務部關于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7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公布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稅清單的通知》(財關稅[2016]72號)、《關于執行“十三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署稅發〔2017〕153號)。
特別是署稅發〔2017〕153號,發布日期7月27日,從文件中可以了解到科研人員提出的問題屬于政策銜接的問題,而且據動源君咨詢國稅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相關人士了解,目前相關政策沒有政策變化。
那么原因是什么呢?原來,對于政策如何銜接,文件剛剛做出了相關規定。
(一)在2016年1月1日至財關稅〔2016〕72號文件印發之日(2016年12月30日)期間,對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63號令(以下簡稱63號令)中《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第三條所列各類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財關稅〔2012〕54號文件規定的科技民非單位申請進口的用品,海關已按63號令、海關總署2007年第13號公告規定審核出具《征免稅證明》,在本通知印發之日(含)以前已免稅進口的,已免征稅款不予調整;截至本通知印發之日未免稅進口的,海關應當按照財關稅〔2016〕70號、財關稅〔2016〕71號、財關稅〔2016〕72號和本通知規定重新審核,經審核符合免稅條件的,需對《征免稅證明》中征免性質字段進行修改,經審核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將《征免稅證明》作廢,對減免稅申請人已申領的紙質《征免稅證明》,應予以收回。
(二)財關稅〔2016〕72號文件印發之后,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和學校申請進口用品的,海關審核用品是否符合政策時,應當按照財關稅〔2016〕70號、財關稅〔2016〕72號文件進行審核。
1.在財關稅〔2016〕72號文件印發(2016年12月30日)至財關稅〔2016〕71號文件印發之日(2017年2月4日)期間,對63號令中《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第三條所列高等學校申請進口的用品,海關按照財關稅〔2016〕70號、財關稅〔2016〕72號文件規定審核出具《征免稅證明》,在本通知印發之日(含)前已免稅進口的,已免征稅款不予調整;截至本通知印發之日未免稅進口的,海關應當按照財關稅〔2016〕70號、財關稅〔2016〕71號、財關稅〔2016〕72號及本通知規定重新審核,經審核符合免稅條件的,需對《征免稅證明》中征免性質字段進行修改,經審核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將《征免稅證明》作廢,對減免稅申請人已申領的紙質《征免稅證明》,應予以收回。
2. 財關稅〔2016〕72號文件印發之后,對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相關部門聯合公布名單中已取得免稅資格未滿2年暫不需要進行資格復審的或已復審合格未滿2年的示范平臺,63號令《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第二條所列轉制機構,63號令《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第三條所列各類科研院所申請進口的用品,有關海關按照財關稅〔2016〕70號、財關稅〔2016〕72號文件規定審核出具《征免稅證明》,在本通知印發之日(含)以前免稅進口的,已免征稅款不予調整;截至本通知印發之日未免稅進口的,海關應當按照財關稅〔2016〕70號、財關稅〔2016〕71號、財關稅〔2016〕72號及本通知規定重新審核,經審核符合免稅條件的,需對《征免稅證明》中征免性質字段進行修改,經審核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將《征免稅證明》作廢,對減免稅申請人已申領的紙質《征免稅證明》,應予以收回。
(三)財關稅〔2016〕71號文件印發之后,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和學校申請進口用品的,海關應當按照財關稅〔2016〕70號、財關稅〔2016〕71號、財關稅〔2016〕72號文件規定進行審核。此前,已辦理憑稅款擔保進口放行手續的,可按規定辦理有關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和征免稅、擔保核銷等手續。
財關稅〔2016〕71號文件印發后,相關主管部門重新核定享受免稅政策的科研院所、轉制機構、示范平臺名單前,海關暫不辦理相關單位申請進口用品的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相關單位申請憑稅款擔保進口用品的,海關可予受理。
(四)2016年1月1日以后,財關稅〔2016〕70號、財關稅〔2016〕71號文件規定的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和學校已征稅進口,符合財關稅〔2016〕70號、財關稅〔2016〕72號文件規定的用品,已繳納稅款可以退還。
相關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和學校應當于2018年6月30日前,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主管海關依據財關稅〔2016〕70號、財關稅〔2016〕71號、財關稅〔2016〕72號文件規定進行審核,出具紙質《征免稅證明》。
相關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和學校持憑紙質《征免稅證明》及相關材料,向納稅地海關申請辦理退稅手續,納稅地海關依據本通知及相關規定辦理。其中,申請退還增值稅的,相關單位應當提供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未抵扣證明。增值稅已抵扣的,不予退還。
各位看明白了吧,原因就是這樣,一是需要按三份新文件重新進行審核,另一個原因是財關稅〔2016〕71號文件印發后,相關主管部門重新核定享受免稅政策的科研院所、轉制機構、示范平臺名單前,海關暫不辦理相關單位申請進口用品的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相關單位申請憑稅款擔保進口用品的,海關可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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